廢止破產令
提供託管償付金
本行可向合乎資格的客戶提供託管償付金額之服務,以符合法院的相關要求
可取回財產
法院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與任何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物業)之相關權益
破產呈請撤銷
破產人於廢止破產令後在法律上已不屬該破產個案的破產人或債務人
本行處理廢止破產令個案服務優質、待客以誠、辦案快而準
專業資歷
97%+
首日聆訊成功率
188
成功個案
15Years
超過15年經驗
相關步驟
初步評估個案及報價
須帶備破產個案之相關文件,確定可證債項數量及詳情
確定可證債項及開支
確定破產案中的可證債項及開支;是否已獲償付或已獲足夠抵押
申請
擬備申請文件;客戶宣誓及簽署;存檔法院;排期聆訊;送達破產管理署(及受託人)
刋登憲報及中英報章
按破產管理署(及受託人)之報告內容;擬備補充誓章並將其送達破產管理署(及受託人);及草擬廢止破產令
律師出席聆訊
擬備蓋印副本之廢止破產令;並將其送達破產管理署(及受託人);及登記土地註冊處

認識廢止破產令
如破產案中的可證債項及開支已獲償付或已獲足夠抵押,破產人便可根據<破產條例>第33(1)(b) 條向法院申請廢止其破產令。
廢止破產令的好處
法院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與任何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物業)之相關權益,除非該財產已遭售賣或處置。 一般而言,經本行申請廢止破產令的個案,本行均會申請將破產呈請撤銷,所以破產人於廢止破產令後在法律上已不屬該破產個案的破產人或債務人。
準申請人須知
- 準申請人宜避免委托貸款中介去處理廢止破產令的申請,由於貸款中介一般並無任何責任或誘因去代表準申請人與舊有的債權人協商各可證債項所衍生之利息問題,實際上只是提供新債以取代舊債,而舊有債項愈大,一般對貸款中介便愈有利,單就這一點而言,其利益可說與準申請人背道而馳。
- 視乎每個個案而定,有時申請廢止破產令未必符合個別準申請人的最佳利益,所以在正式決定申請前,宜透過本行先進行初步評估。
本行的相關經驗
本行自2004年6月起處理有關廢止破產令的申請,至今有以下紀錄。
- 截至2020年1月底,本行成功取得廢止破產令的個案已達188宗,經驗豐富。
- 經本行處理的廢止破產令申請個案,至今未有任何一宗是失敗或放棄告終,亦未有任何一宗因收費或其他問題終止代表客戶,服務優質、待客以誠。
- 本行於首次聆訊便於即日取得廢止破產令的成功率超過97%,其餘的個案亦幾乎全部只屬押後一庭,需要押後兩庭始獲頒廢止破產令之個案,百中無一,辦案快而準。
準申請人須知本行處理廢止破產令申請的特點
- 就各可證債項所衍生之利息問題,本行可提供額外的協商服務,如客戶無法獲得任何利息寬減,有關該等額外的協商服務,本行保證分文不取。
- 本行掌握全港主要銀行及財務機構歷年的債權轉移、機構合併/改名的概況,用於確定債權人身份/債權方面,甚為便捷。
- 為協助申請人就破產案中的可證債項提供足夠的抵押/保證,本行可向合乎資格的客戶提供託管償付金額之服務,以符合法院的相關要求。
- 本行沒有任何隱藏收費,所有服務的實質收費金額或其收費準則均於接辦個案時讓申請人知悉,絕不讓申請人失去預算。

個人破產
無限次諮詢(包括:資產轉移刑事起訴之問題)、代表出庭、無限次出信及跟進,解凍出糧及領取綜援戶口,直至頒令為止
債務人申請破產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歲
2.居於香港或在遞交申請當天身處香港
3.欠款滿$10,000元 (註:如衹欠$10,000元,申請人可能得不償失)
4.無力還債 (註:如能於8年內清還所有欠款連同利息,可考慮申請個人自願安排(IVA)或債務舒緩(DRP))
5.沒有任何仍然生效的IVA
6.沒有任何債權人於較早前已針對該名債務人入稟了破產呈請書
何時申請?
即使符合上述的基本條件,並不等於債務人應立即申請,本行會按照客戶的實況,就申請破產的最佳時間或時段提供意見,如確有需要,本行最快可於24小時內替客戶提出申請。
律師費
本行採納“用者自付”的原則,按客戶的情況及實際需要替客戶度身訂造合適的服務,所以我們低用量的客戶只需支付較低廉的律師費;另外,高用量的客戶雖然要支付較高的律師費,但卻必定用得其所,一定會得到他們應得的服務。 本行備有詳盡的收費表,每項服務收費均明碼實價,並在客戶同意後方會徵收。
一般手續及注意事項
客戶 | 本行 | ||
---|---|---|---|
首次 會面 |
前 |
|
|
中 |
|
|
|
後 |
|
|
|
遞交申請 | 前 (宣誓) |
|
|
中 |
|
|
|
後 |
|
|
|
頒令 | 前 |
|
|
中 |
|
|
|
後 |
|
|
問:獲解除破產人士,可免除什麼債項的法律責任?
答:衹要不涉及破產人的欺詐行為,可免除所有在頒令破產當天或之前所承擔 / 招致的債項與債務,包括:
- 信用咭欠款
- 私人貸款
- 透支欠款
- 循環貸款
- 個人擔保的欠款
- 租金、差餉、地租、管理費
-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商品的合約欠款,例如:車輛、影印機或其他機器(註:未供滿的商品可遭物主收回)
- 欠稅(註:政府罰款及附加費除外)
- 以個人獨資/合夥形式經營的商號的商業欠款
- 所有因合約、侵權行為、許諾或違反信託而招致的損害賠償(註:對他人造成身體損傷而須作出的損害賠償除外)
- 有抵押債項,例如:按揭欠款(註:有抵押債權人處理其抵押品的權力不受影響)

– 致函破產管理署/受託人
– 安排宣誓
– 代領破產解除證明書正本

根據《破產條例》第58條,破產人的財產(包括其物業業權)在破產頒令後已歸屬破產管理署/受託人。 破產管理署/受託人作為有關物業的共同擁有人,將有可能按香港法例第352章《分劃條例》向法院申請售樓令,除非破產人及/或該物業之其他業主表示願意以市值購買該歸屬權益,或該物業之其他業主表示願意與破產管理署/受託人一同出售該物業。 本行就以上情況備有不同的回應方案,按當事人的實況,方案之可行性各有不同。 本行就以下之問題可提供法律意見:
1. 當事人應否購買上述之歸屬權益?買款金額該如何釐定?
2. 當事人在有關物業“衡平法權益”如何?
3. 當事人應否負責任何“佔用租金”? 負責金額該如何釐定?
4. 當事人應否與破產管理署/受託人一同出售有關物業?賣款金額該如何釐定?
5. 如破產管理署/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售樓令,當事人有沒有任何抗辯理由?
6. 當事人應否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如申請理據不足,可有其他補救措施及/或後備方案?

– 代客與債權人洽商還款方案
– 詳情請致電本行查詢